首先关于防灾防损的定义:保险防灾防损是保险双方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从而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而且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必要的,为什么要强调合理性必要性,站在保险公司角度,防止被保险人向防灾防损列支额外费用,站在被保险人角度,说明措施是唯一的必须的选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这里存在一个难点:“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何理解?必须由保险事故发生这一客观事实存在,被保险人的相关防灾施救费用才能得到申诉?还是保险事故即将来临,如不采取措施必然发生?按照保险法、保险条款对于防灾防损倡导的精神,即预防灾害,防患于未然,来理解,防灾防损是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外防灾防损也是保险的派生职能。若以此理解,我们可以认为防灾防损费用保险公司是必须要承担的。若不提出以上观点,保险公司很可能以保险是否发生、防灾防损费用在保险法和条款中没有规定其成为必须支付的费用为由。
现在在讨论防灾防损费的多少。此次损失是因为防止保险标的及第三者的更大损失而采取牺牲第三者的部分损失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不能作为防灾防损费的参考,主要在于:
第一,泄洪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是否是必要的损失,通俗讲能不能不造成损失?这个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第三者损失的大小因采取的措施具有不确定性,谁能保证泄洪的方式一定造成的是最小损失,如何去证明?
第三,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水坝电站,而不是第三者的财产,两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对于损失的大小应该依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来确定,麻烦又来了,标的没有损失!找靠谱的机构或单位对此次事故若不采取泄洪将会造成的损失做一下评估,先不谈理赔的事情,然后给保险公司看,用公证送达的方式,告诉他们,限你们在XXX个工作日内对此次假设评估回应,并提出你方观点,若过期不应,然后让他们签字,时间一过,立刻提起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肯定不愿意,怎么那么多钱呀?我这个预计损失报告是你看过的而且你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同意我们的观点。不信把公证处的同志叫来,看白纸黑字。于是只好坐下来在此次损失估计范围内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