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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侵权纠纷律师陈新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2022-06-23 08: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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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案情摘要:

2007年1月13日,张某驾驶汽车与卢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卢某及其车辆上的李某受伤,张某负有全部责任。李某医疗费花费29248.61元,构成9级伤残。张某车辆挂靠在某厂名下,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卢某、李某起诉张某及保险公司。

    判决结果:

、李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8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卢某、李某其他损失费用52000元,从商业险中赔偿68313.7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只有在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不超过50000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承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现残疾赔偿金超过了50000元,不应当再支付精神抚慰金。二审支持一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赔偿的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优先选择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对物质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过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


律师姓名陈新明

联系电话13396091580

执业证号14201200510697390

执业律所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地铁2号线积玉桥站D出口向前50米就是咸宁大厦)

律师简介陈新明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律师,现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陈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个人、企业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陈律师从业以来,共计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股份股权纠纷、投资合作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陈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陈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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