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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 俩电动车相撞 伤者要求按交强险获赔

2021-08-15 06:55:45

俩电动车相撞 伤者要求按交强险获赔

:民事领域超标电动车不属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与电动两轮车相撞,受伤的两轮车车主起诉三轮车车主,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7万余元。8月18日,:在民事责任赔偿领域,电动三轮车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50%共计9万余元。


    2015年9月9日,田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田某受伤。田某在医院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近4万余元。经鉴定,田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6000元,以后义齿15年更换一次。


    经交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田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


    2017年5月,,要求蔡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7万余元。

:原告田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证明,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根据公平原则,原告田某与被告蔡某应负同等责任,被告蔡某应对原告田某所受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在社会实践中,被告蔡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可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其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就不可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故在民事责任赔偿领域,对电动三轮车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故原告田某的损失共计182482.85元,应由被告蔡某承担其中的50%,即91241.43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张荣胜介绍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当肇事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时,蔡某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将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裸车重量40公斤以上的电动车称为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围。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需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规定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对电动自行车并未要求强制保险。


    普通群众为了方便家庭生产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般不会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有电动三轮车还需交纳交强险的概念。即使有些法律意识强的电动车主想对自己的电动车缴纳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为了推卸数量庞大的、具有极大安全隐患的电动车群体的赔偿责任,往往会以法律规定这不属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为由,而拒绝承保交强险。这就导致电动车车主即使想去投保交强险而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局面。电动车车主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当然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若判决车主违反未投保交强险法定义务而要求车主承担交强险内的12.2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于理有失公允。故本案中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然定性为机动车,但其不负有缴纳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于法无据。




文:芦萍 吴真真

策划:冯建民

编辑:王返

审核: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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