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系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概率超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仍按之前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保费接近家庭自用两倍。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