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设中国居民李先生2018年6月份在厦门参加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年缴费金额12000元,月均缴费额1000元,参保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李先生2018年7月份在厦门公司取得基本工资10000元,当月绩效奖金5000元,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等其他扣除因素下,则厦门公司应为李先生扣缴当月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计算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当月可扣除金额:
李先生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均为当月工资,应合并作为计算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扣除额的基数,因此,按比例限额法计算,李先生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扣除额为:15000×6%=900元,小于政策规定的1000元扣除限额,因此,李先生当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际可扣除额为900元。
2、应纳税额的计算:(15000-900-3500)×25%-1005=1645元。
相较于未参保情况,同样的收入水平下,李先生因为投保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少缴税款225元。
当李先生足期缴纳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如果每月领取金额为2000元,则保险公司每月应为李先生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1-25%)×10%=150元。
通过本例可以看出,实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后,如果个人在规定限额内,购买了该保险,那么保险账户资金实际享受的税负为7.5%,相较于试点政策实施前,税收负担水平显著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