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险业务联盟

厦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21-01-01 15:34:09

 政 策 速 读 

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将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参保期间,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1、购买保险支出在规定限额內可税前扣除:即个人购买特定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缴费当期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指连续6个月(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择一扣除,其中,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按照个人当月该项目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税前扣除限额。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和承包业主年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参保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取得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税延型商业保险养老金征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税延型商业保险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什么是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呢?

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

根据通知里面的内容,目前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参加税延型养老保险后,如何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通知明确,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参保时,保险公司以及个人应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简称“中保信平台”)进行保险和缴费登记,并通过“中保信平台”开具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个人取得凭证后,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参加税延型保险后,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案例:假设中国居民李先生2018年6月份在厦门参加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年缴费金额12000元,月均缴费额1000元,参保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李先生2018年7月份在厦门公司取得基本工资10000元,当月绩效奖金5000元,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等其他扣除因素下,则厦门公司应为李先生扣缴当月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计算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当月可扣除金额:

李先生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均为当月工资,应合并作为计算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扣除额的基数,因此,按比例限额法计算,李先生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扣除额为:15000×6%=900元,小于政策规定的1000元扣除限额,因此,李先生当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际可扣除额为900元。

2、应纳税额的计算:(15000-900-3500)×25%-1005=1645元。

相较于未参保情况,同样的收入水平下,李先生因为投保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少缴税款225元。

当李先生足期缴纳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如果每月领取金额为2000元,则保险公司每月应为李先生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1-25%)×10%=150元。


通过本例可以看出,实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后,如果个人在规定限额内,购买了该保险,那么保险账户资金实际享受的税负为7.5%,相较于试点政策实施前,税收负担水平显著下降。


来源: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南京车险业务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