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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能赔偿第三人全部损失吗?

2022-04-05 12:37:35

为了降低行驶风险,车主们为自己的小车购买了很多类型的保险,除了强制险外,最常见的便是商业三者险。但购买了三者保险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吗?近日,。

2017年12月1日早上,金某驾驶小轿车在太仓市区某路段处与同方向行使的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前方的车辆又与同向行使的前方小陈车辆发生碰撞,三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陈驾驶的车辆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因本次交通事故停运6天,小陈主张停运损失1800元。

金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金某经法庭合法传唤后未到庭。

,第一,关于停运损失,小陈的停运损失应为营运总金额扣除运营成本后应得的实际收入,参照原告营运流水记录,考虑扣除成本因素,酌定小陈6天的停运损失共计1200元。第二,关于保险公司提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意见,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人声明可知,该保险人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不负责赔偿受害方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的内容以加黑加粗字体予以标注,并在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亦明确载明了相应的条款内容,金某书写并签署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责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投保人声明,应当认定被告保险公司不赔偿第三者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告知、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因此,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应由侵权人被告金某直接向原告方予以赔付。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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