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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涉家事案件审理的主要观点的索引

2022-04-19 13:15:29



重要声明

来源|家族律评,文/贾明军、公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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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岁末、冬去春来之时,“年终奖”、“年度总结”一时之间成了最热的词汇。作为一个专业的家事律师团队,除了前述“热词”以外,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及时总结该年度家事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新法动向,既是为新的一年“储粮蓄能”,也是为更好的服务客户。

对于诉讼争议案件来说,了解某一领域的最新审判理念、新法动向,莫过于最高院在该领域深耕的法官观点及最高院层面对该领域出具的法律适用说明。

有鉴于此,贾明军、公维亮律师梳理了今年最高院(含庭、室、审判员)公开刊载的针对家事案件的审判观点并进行汇总,作为2016年年度总结,供大家分享。




经梳理,2016年最高院针对家事案件或家事关联案件发布的文章、问答、讲话大致有30篇文章(文章链接附后供君查阅),主要涉及以下九大方面:


  • Part1 家事案件中的审判改革与动向

  • Part2 家事案件中涉财产问题的处理

  • Part3 家事案件中涉房产问题的处理

  • Part4 家事案件中涉股权问题的处理

  • Part5 家事案件中涉债务问题的处理

  • Part6 家事案件中涉协议问题的处理

  • Part7 家事案件中涉子女问题的处理

  • Part8 家事案件中涉保险问题的处理

  • Part9 家事案件中涉程序问题的处理

具体下述:

Part1家事案件中的审判改革与动向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法官在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座谈会上针对家事审判改革做过较为系统的陈述。


杜法官针对家事审判改革主要谈及了三个大的方面,即:及时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探索推进家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研究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制度。虽然从标题上看略显“务虚”,但是,杜法官在该座谈会上的发言内容却是实实在在且对家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家事律师代理家事案件的实践有着重大意义。比如“要将审批的战线延长,重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探索家事审判专业机构建设和家事审判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体制”、“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等等。、“法官队伍专业化”、“当事人调查取证难”等实践问题。详情参见《最高院专委杜万华:


无独有偶,针对家事审判案件中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在今年年中发布了分析报告,该报告对近年来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给出了该庭的倾向性意见。报告中主要提及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及相应的倾向性意见。(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调查情况的分析报告》,执笔人:民一庭吴晓芳法官)

1、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处理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亟需予以明确。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否包括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等,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

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

4、离婚诉讼中,。

5、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基本处于“各判各的”局面,迫切需要予以规范。


在该报告的最后,基于抽样调查分析最高院民一庭给出了建议和对策,并认为:正确运用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Part2家事案件中涉财产问题的处理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问题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由有条件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该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须以离婚为先决条件;

(2)须以一方生活困难为条件;

(3)一方生活困难应发生在离婚时;

(4)对方须有负担能力;

(5)不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

(6)给付具有阶段性。


在经济帮助的程序上,文中观点强调:(1)经济帮助的释明问题;(2)生活困难的证明问题;(3)二审主张经济帮助的裁判问题.对于经济帮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住房帮助和金钱帮助两个方面。(详情参见《离婚经济帮助问题的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一定要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简单均分的处理倾向。但必须看到,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涉及夫妻共同经济生活,还与夫妻身份生活息息相关,故对该财产的分割绝非简单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关系,应权量诸多因素加以综合考量,从而实现两者间的实质平等。对此,最高院肖峰法官认为将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的立法,应在尊重夫妻一方家事劳动贡献基础上,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而不再机械适用均等分割原则。同时,肖峰法官指出,夫妻财产分割除了遵循“依法分割”、“按约定分割”、“损害赔偿原则”外,还总结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原则:

(1)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2)子女利益优位原则;

(3)限缩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详情参见《肖峰: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均等分割?》)

  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认定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既然虚拟财产属于民事利益的一种,法律对该利益就应予以保护。(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与保护》)


 关于材料的认定及返还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才属于返还的标的。但《解释二》第10条虽然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却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对此,最高院肖峰法官对彩礼的范畴、返还彩礼的主体、返还标准等进行了表述。(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Part3家事案件中涉房产问题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七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究其缘由在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情形的认定问题。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是最高院家事领域法官撰文关注最多的问题之一,总结下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关于婚解三涉及的房产处理问题

吴晓芳法官认为,在针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上:“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在针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问题”上,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详情参见《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涉及房产的三个典型问题》)

 关于婚前存款婚后买房的归属问题

最高院肖峰法官认为: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可通过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

1、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其本人名下,则该房屋为购房一方所有;

2、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则可视为对另一方的个人赠与,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归另一方所有;

3、如果购房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婚后还贷所对应的增值的计算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最高院吴晓芳法官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关于同居期间取得房产的归属问题

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取得房产的归属,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是谁的?》)

    1、如果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之前,为同居关系;之后为事实婚姻关系。


    2、如果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根据是否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区分为两类:

   (1)不补办,则一直按同居关系处理;

   (2)已补办,则在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前,为同居关系;之后为婚姻关系。


    3、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1)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2)一方单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个人所有处理。

 关于家事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其他问题

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是“善意取得”制度,婚姻家庭案件中不乏有一方当事人为了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而转让的行为,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否能够取得系争财产,很大程度上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有关。针对于此,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肖峰法官等也进行过系统表述,限于篇幅原因,不再赘述。(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司伟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系列之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排除》《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司伟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系列之二: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边界》《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确权纠纷中的证明力》《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Part4家事案件中涉股权问题的处理

家事案件中股权问题的处理,最高院法官针对优先购买权问题及离婚中涉及的股权分割问题均有阐述:


关于优先购买权,肖峰法官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这就要求非依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变更和消灭,除非作为权利享有人的股东自愿放弃该项权利,即“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就完全属于法律容许的范畴,这符合第71条第4款作为兜底条款的理论认识。(详情参见《最高院丁俊峰法官解读:有限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而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股权分割,肖峰法官认为:我们倾向于认为股权是独立的权利,但有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分割只能分割它的财产属性。这是因为我国存在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还是要考虑其身份性。当公司股东只有夫妻或公司为一人公司,不涉及其他人时,直接分割股权就行了。如果你的诉请是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而不对股权价值委托鉴定甚至委托拍卖分割。但如果公司股东涉及第三人时,则应遵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司法处理》)

Part5家事案件中涉债务问题的处理

夫妻债务问题一直是涉家事案件中的“老大难”问题,难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三方债权人的保护、虚假诉讼等拆穿等等。这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与否的认定上”。


最高院杜万华法官认为:从现有的婚姻法规定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详情参见《最高院大法官杜万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答记者问》)


除此之外,最高院民一庭还针对担保之债发表了倾向性意见: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Part6家事案件中涉协议问题的处理

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一种争议是登记离婚这一约定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高院肖峰法官认为,在该种情况下案涉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其主要理由是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该协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没有生效。(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Part7家事案件中涉子女问题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生一方与婚外异性生子的问题,而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已经支付的非亲生子女抚养费的返还问题,最高院肖峰法官认为: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男方可以要求返还。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则没有定论。婚姻法规定了只有亲生或收养父母才有向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形下,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详情参见《法语峰言:非亲生子女抚养费的返还问题》)


针对在校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的问题,肖峰法官总结了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年满18岁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就读的;三是该成年子女虽在校就读,但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子女在校读书期间是否有权请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Part8家事案件中涉保险问题的处理

近年来,人寿保险越来越得到高净值人士的青睐,与此相对应也产生了不少纠纷。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周期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有的纠纷。最高院民二庭法官林海权结合审判实践对人寿保险合同中较为常见如下问题进行了分析:

(1)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计算和归属;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

(3)投保人死亡后任意解除权由谁行使;

(4)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5)人寿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和继承人是否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6)人寿保险单是否可以质押。(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二庭林海权法官解读:人寿保险合同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

Part9家事案件中涉程序问题的处理

关于虚假诉讼

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诉讼秩序,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234次会议讨论,。《指导意见》于2016年6月20日公布并实施,共18条,主要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的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进行规定。最高法法官对《指导意见》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详情参见《程新文、冯小光、王友祥、王丹:最高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二、二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法解释再审部分起草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讼必然有改变或撤销生效裁判判项的诉讼请求,原告还可以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该民事权利应是被生效裁判损害的。对此,。(详情参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比较适用》)

三、二
关于民事再审问题

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由于诉讼程序适用本身固有的前后相继和叠加,故相对于一、二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显得更加复杂。另外,由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裁判案件总量并不太多(全国总数近几年年均分别维持在8-11万件和3.3-4万件,总体趋势是逐年增长,今年应该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毋宁说当事人,很多律师甚至从事再审工作时间不长的法官也对民事再审存在种种认识误区。


对此,最高院审判监督厅王朝辉法官对有关问题作一梳理阐述:

(1)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

(2)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科提高再审效率;

(3)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4)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

(5)误区五: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理由不能纳入再审审查范围;

(6)误区六:申请再审期间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无法审查;

(7)误区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至少申请再审一次;

(8)误区八:驳回裁定具有如判决般的法律效力;

(9)误区九:再审无需缴纳诉讼费;

(10)误区十:再审就是全案审;

(11)误区十一:;

(12)误区十二:民事抗诉案件“凡抗必审”。(详情参见《最高院审监庭王朝辉法官:关于民事再审实务的十二个误区》)

 

参考文献来源微信号:法语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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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王林清解析四大问题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排除解释 》

3. 《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边界》

4. 程新文、冯小光、王友祥、王丹:

5. 非亲生子女抚养费的返还问题

6. 郭璇玲:对最高院民一庭“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的评析

7. 离婚经济帮助问题的实务处理

8. 民诉法解释再审部分起草人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比较与适用

9. 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涉及房产的三个典型问题

10. 肖峰: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均等分割?

11. 新财产保全解释实务要点可视化图表

12.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3. 最高院大法官杜万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4. 最高院丁俊峰法官解读:有限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5. 最高院民二庭法官林海权解读: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

16. 最高院民二庭林海权法官独家解读:关于保险理赔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7. 最高院民一庭: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18. 最高院民一庭: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与保护

19. 最高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

20. 最高院审监庭王朝辉法官:关于民事再审实务的十二个误区(上)

21. 最高院审监庭王朝辉法官:关于民事再审实务的十二个误区(下)

22. 最高院肖峰独家解读: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23. 最高院肖峰独家解读:子女在校读书期间是否有权请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24.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司法处理

25.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26.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

27.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是谁的?

28.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确权纠纷中的证明力

29.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30.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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