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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库男子不小心撞死亲生儿子,保险公司拒赔闹上法庭

2022-02-26 12:42:34

去年12月底,男子陈某停车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儿子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死者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为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共计61万元。



图文无关


因不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6万元。


父亲停车操作不当撞死儿子


2015年12月24日晚上10点多,苍南钱库镇发生一起惨剧,当晚约10时许,开车前去接聚餐出来的母子两人,儿子看到父亲车子开到,迎了上去,父亲疑慌乱中错踩油门将儿子撞死。


网友发的事故现现场


当天,天还下着雨,斑马线上一名穿着土黄色大衣的女子怀里抱着一个孩子,坐在地上。一旁的交警正在处理事故现场。


,这起是事故的当事人双方,的确是父子关系。当晚22时44分许,肇事司机陈某,陈某驾驶浙C0RU**小型轿车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西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碰撞道路左侧行人吴某、陈某某,造成吴某受伤、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闹上法庭


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2.2万元的强制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事故发生时,处于上述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悲痛之余,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的母亲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交通损失费等共计61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是原告吴某的儿子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因索赔无果,吴某将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1万元。


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其内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且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应属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该案中,受害人陈某某并非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上的人员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其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第三者”并无不同,被告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内容将受害人陈某某作为投保人的家庭成员而剔除“第三者”范畴,无形中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显然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也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额61万元。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因不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与原告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56万元。



事件还原:


事发时,他们一家刚从外驾车回家,途中想到一家店里吃夜宵,在母子下车不久后,就不幸发生了事故。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事发现场看到,这里刚好是一个交叉路口,属于钱库镇的交通要道,车流量也多,边上则开了不少排档。




说起当天晚上发生的一幕,目击者李女士(化名)仍有些后怕。她说,当时有两辆车停在了离事故现场不远的地方,准备到路边一海鲜排档吃夜宵。当时车内的乘客都已下车,就剩下两名驾驶员。随后,一辆车调头行驶至对面停车,另一辆则继续向前开,也就是这辆车撞上了路边的两名路人。



据该海鲜排档一工作人员说,据他所知当时他们是几家人来店里吃饭,除了几个大人,还有几个小孩。可刚一进门不久,还未等他们点菜,就看到其中一个小孩跑出了门外。此时,孩子母亲也随之跟了出去,并牵住了孩子的手。也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只见一辆轿车疾驰而过,径直撞向了母子俩。母亲当场被撞飞,孩子则直接被压在车轮下。接着轿车继续向前,驶上了店边的一处台阶,撞上了停在隔壁修车店门口的车子后,这才停了下来。



等他出去一看,发现肇事别克轿车轮胎已基本报废,车内的安全气囊已全部打开。此时,女子倒地身上有多处受伤,看到孩子被撞,嚎啕大哭。虽然后来将孩子从车底救出,但为时已晚,而男子见状直接瘫倒在地,后来才知道原来是这名男子开车撞了妻子和儿子。



来源:光明网、浙江法制报、苍南交警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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