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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人不因投保人伪造车辆合格信息投保而享有撤销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诉邓X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2-07-07 10:25:41

【中  码】保险法学·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s02020202)

【关 词】民事 保险法学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交强险 合同欺诈 如实

告知义务 撤销权 解除权

【学科课程】保险法学

【知 点】保险合同撤销权 如实告知义务 交强险

【教学目标】掌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了解保险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裁判机关】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2017年第11期(总778期)收录

 

【案例信息】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15)通中商终字第00527

判决日期20160315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X(原审被告)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投保交强险时,投保车辆信息存在虚假状况,保险人认为行为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具有欺诈,可否以此为由撤销该交强险保险合同。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安财保吉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天安财保吉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不应适用特别法排除一般法的情形;被上诉人X明知其车辆不能正常上路、不允许承保交强险的情况,还伪造销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进行投保,属于恶意的欺诈行为,符合合同欺诈情形,本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委托第三方持伪造车辆信息与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后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核实发现被行为人的车辆信息存在虚假状况,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要求依据《合同法》规定撤销该合同。因交强险对保险双方都有强制义务,行为人的车辆在符合投保交强险的条件时,保险公司则无权拒绝承保。而行为人在投保过程中,伪造车辆信息,存在欺诈行为,但行为未让保险人陷入错误意识而签订合同,即该欺诈行为与保险人承保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且保险人的承保行为乃基于法律、法规对交强险的强制性规定,其意思表示自由未受到干扰。故保险人无权行使基于合同欺诈的撤销权。

【法理评析】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订立合同时,一方存在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由此,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在以下条件下享有撤销权:(一)一方当事人有欺诈故意;(二)有欺诈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三)欺诈行为与订立合同具有因果关系。即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反之则不构成受欺诈的合同,亦无权行使合同撤销权。此外,因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下,交强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强制险,目的在于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保险合同双方都存在强制义务,即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保险人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都有承保的义务。该义务不受投保人动机、投保车辆自身条件等因素影响。当投保人的车辆符合投保条件时即使投保人隐瞒车辆事实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的车辆符合投保条件,保险人则无权拒绝承保,不存在让其陷入错误意识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对投保人主张合同法上的撤销权。

行为人委托第三方持伪造的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向保险人办理交强险。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经核实发现行为人提供的车辆销售发票系伪造,要求以合同欺诈为由撤销保险合同。因依据《合同法》对欺诈行为引起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当欺诈行为与订立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被欺诈方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同时,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该险种的投保依据是基于法律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即只要是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保险人都应当投保和承保。由此,行为人伪造材料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未使保险公司陷入错误意识,即不符合《合同法》上的欺诈行为。故保险人对行为人持伪造车辆信息投保的行为不享有《合同法》上的撤销权。

【适用法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1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试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2.浅论机动车交强险的性质。

3.分析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解放西路77号。

负责人:白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淑敏,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吉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5)港商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37日,X向如皋市京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购买英田牌yttd型号变型拖拉机一辆,该车于同年319日挂靠登记于叶集试验区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双方同时约定,该车辆所投交强险由京华公司负责办理,X向该公司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即可。2014221日,第三方持伪造的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以未上牌新车的名义向天安财保吉林公司申请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签写投保单,天安财保吉林公司于当日向X签发保险单。同年1230日,案涉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天安财保吉林公司发现X投保时所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遂于201569日诉至本院。

,经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就违反告知义务己排除了民法当中有关欺诈的规定对投保人欺诈告知行为的适用。虽然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其没有规定的事项,依照法理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处理,但是应当注意,正是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考虑,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并且对于违反这种义务设置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即保险人享有解除权,该规定符合保险法对于该事项的特定立法目的。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实质也是对投保人欺诈告知行为的法律规范和调整。保险法没有对投保人欺诈告知行为的法律后果作特别规定,不属于立法漏洞,实质上是排除了合同法有关欺诈的规定对投保人欺诈告知行为的适用。天安财保吉林公司不能依照合同法关于欺诈的规定主张撤销权。同时,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分析,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即明确制定该条例的目的系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同时该条例特别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该规定系对交强险所作特别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

一审判决后,天安财保吉林公司不服,。其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为交叉关系,不适用特别法排除一般法的原则,变型拖拉机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投保人恶意欺诈,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

,,我国境内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变形拖拉机作为机动车,为其投保交强险属于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换言之,交强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散机动车的风险,及时有效保障和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机动车主的投保和保险公司的承保都具有强制性。X在投保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该欺诈行为与天安财保吉林公司的承保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天安财保吉林公司的承保行为乃基于交强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表意自由并未受到侵扰,无权行使基于欺诈的撤销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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