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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笔记(二十三)--代理(三)

2021-01-15 13:07:23


一 代理权发生原因


代理权授予原因有法律规定与本人意思两种。

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代理权就是法定代理。


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目的在于子女没有健全的交易风险理性判断能力(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假借父母之健全理性能力为其权衡交易风险,保护未成年子女。


依照本人意思而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就是所谓意定代理。意定代理主要在于本人因为精力 专业知识等局限性而不可能事必躬亲,有时必须假借他人之手来代自己完成自己不能或不便完成的事务。


比如:甲因为缺乏保险专业知识,而让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乙为自己购买保险,签订保险合同。


二  意定代理的本质


意定代理由于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赋予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并将代理从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权利及义务)归于本人。


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意定代理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本人做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达到代理人,就生效。无需征得代理人同意。

这里我们应该追问一个问题: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强调个人事务应该由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说的直白点,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也即是说:个人无权单方面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要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必须征得他人同意)。


例如:甲完全没有经你同意,就私自为你设定义务,你必然面临无法预测的风险,你的生活必然被其他人扰乱(其他人都可以任意为你设置法律上的各种债务而不问你是否同意),这就是你的个人事务被他人意思所左右,也就被他人意思所治,这必然是不允许的,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别人想和你交易,想让你支付某种商品的价格(为你设定一个支付商品价款的义务),他必须与你协商,只有你同意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即你同意购买商品),这个义务才会成立,这个支付价款的义务是否成立重要在于你自己的意思是否愿意,也即这种义务受你自己意思主宰(所谓意思自治,你自己决定)。只有经过你自己斟酌考量,评估交易风险之后,才决定是否要接受某种权利或义务(也可能是你自己主动为他人发出权利或义务意向),这样你才具有对自己将来的境况有预见性,才不至于因对未来无法预测无知而恐慌不安。

然而 单方法律行为却不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看起来与意思自治(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必须经他人同意)相违背的。其实 前面讲法律行为已经解释了单方法律行为为何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这里不再累赘。


其实 最根本一点就在于,强调意思自治防止他人私自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之所以有些单方法律行为也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但却不需要他人同意,究其原因在于此时不需要他人同意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抑或他人此时根本就不值得保护。


如:受欺诈合同撤销权,撤销权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撤销权人光凭自己单方面的意思就可以撤销合同,即欺诈方原本享有合同的债权债务,而撤销权人仅凭自己意思不问欺诈方是否同意就使得欺诈方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凭单方意思就变更了欺诈方的权利义务。之所以不问欺诈方是否同意缘由在于欺诈方欺诈在先,不值得保护。


而这里意定授予代理权之所以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做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而不问代理人是否同意,代理人就取得代理权。表面看起来貌似本人私自就为代理人设定了一个权利而没有询问代理人是否同意,似乎有违意思自治原则(即代理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本人为其设定代理权时,他有权决定接受还是不接受,而不是本人单方说了就算)。理由在于代理权虽然名字上似乎是一种权利,但实际上代理权并非权利也非义务,即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代理人并没有取得任何权利也没有承担任何义务,于代理人没有任何损害。因此 才不需要其同意本人单方说了就可以生效。


代理权只是一种可以以本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一种资格而已,其本身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



既然代理权没有带来任何义务,那自然 光是授予代理权,代理人并不需要承担切实履行代理行为(或者说直接以本人名义去从事相应法律行为)的义务。上面的意思自治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如果本人要让代理人承担义务,那本人必须征求代理人的意思,并且征得代理人同意义务才会成立,代理权只是本人单方面意思就成立,不问代理人是否同意接受,自然不可能让代理人承担义务。

例如:甲授予乙代理权,乙可以让甲的名义去市区为甲租一套房屋。


由于甲只是授予乙代理权,只要甲做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达到乙,代理就生效,乙就取得代理权,并不过问乙是否同意。


既然代理权不会给代理人带来任何权利义务,那就意味着乙并不需要承担去租房的义务(再次强调,为他人设定义务必须要他人同意)。


要让乙切实去履行租房,承担租房义务,只能是甲与乙之间存在委托 或雇佣等其他基本法律关系。


反过来: 如果甲与乙之间只有委托法律关系,即甲委托乙帮自己租房。但没有授予乙代理权。


乙由于基于甲乙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承担租房的义务,但由于甲没有赋予其代理权,其签订租房合同,就不能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即便使用甲的名义,也不成立代理,应构成无权代理(由乙自己承担租房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发生代理之甲承担租房合同权利义务效果)。


三  代理权授予瑕疵


由于法律行为存在内心意思与客观表示行为所蕴含的意思不一致的问题(所谓的意思瑕疵问题),意定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 自然也可能出现意思瑕疵问题。


直白说:如果本人完全正确认识客观情况,就不会做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然而 就是因为本人对客观情况有误认,做出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所谓代理权授予意思瑕疵问题


其常见的情况:受到代理人的欺诈;受到相对方的欺诈而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本人自己发生认识错误而赋予代理人代理权。


其处理原则与一般的法律行为意思瑕疵问题基本一致。在考量分析的时候,无非要分析 本人  代理人 相对方 谁更值得保护的问题,权衡几方利益。


(1)受代理人欺诈而本人授予代理权。

由于本人受代理人欺诈,本人应当受到保护,代理人应不被保护。如果代理人还没有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于此时根本无关乎交易相对方,本人直接撤回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即可,从而代理权不发生。


如果代理人已经以甲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善意第三人必然值得保护,本人也值得保护。应受谴责是实施欺诈的代理人,本人可以撤销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而让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


(2)受交易相对方欺诈,而做出授予代理权意思表示

由于交易相对方恶意欺诈,而导致本人授予代理权于善意的代理人。


此时 本人受欺诈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错误不在于自己,自然值得保护。 代理人由于是善意的根本不知道本人受到欺诈才授予自己代理权,因此 也值得保护。

交易相对方由于恶意欺诈,不值得保护。因此 本人可以撤销授予的代理权,无需承担交易的权利义务,因为相对方不值得保护。


(3)本人由于意思表示错误而做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由于代理人与交易相对方都为善意的,无过错,都值得保护。而本人自己过错做出错误授权意思表示,相比较前两者不值得保护,但人非圣贤总不能避免犯错的,应当容许人犯错,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自由,因此

为兼顾三者利益  本人可以撤销其授权意思表示,但应该赔偿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如同此次交易从未发生一样)


小结:


1 代理权只是一种以本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将法律行为效果归于本人的资格或地位,其并非权利也非义务。故单纯只授予代理权并不会使得代理人承担切实履行代理行为的义务。


要切实让代理人承担履行代理行为的义务,需要以其他的雇佣 委托法律关系来加诸此义务。


理解 代理权授予与基本法律关系的区别及作用。


2 关于代理行为授予的意思瑕疵问题


法律就是权衡各方利益人,看谁更值得保护。代理涉及本人 代理人 交易相对方 因此需要衡诸各方利益,来理解记忆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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