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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业保险怎么分割?最高院有新规

2021-05-16 13: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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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商业保险由于其所具有的保障、储蓄、投资理财、避税等功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很多家庭都购有不止一份商业保险。有的家庭甚至拿出资产的10%-20%来购买保险,将商业保险作为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涉及到婚内保险的分割问题。那么离婚时保险怎么分割呢?


2016年11月30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被放在第二条,紧随第一条——“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之后。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共有三条,全部都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分割的。下面就由观照律师为您逐一解读最高院最新规定。


规定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律师解读

举例来说,假如妻子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投保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旦离婚,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妻子不想继续投保,那么就选择退保,保险公司会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就保险公司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如果妻子想继续投保,就需要补偿丈夫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从这个意义上讲,买保险要先买保障型保险,保障型保险的特征是保费低、现金价值低、保障高。就算买了保险后离婚,也只需要支付少量的补偿给对方,而自己仍然拥有高额的保障。


规定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这一条规定了三种离婚时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保险金情形。

1

第一种情形是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2

第二种情形是依据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保险金的人身性质是决定其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决定因素。同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都是一方个人财产。比如现在市面上流行的很多分红型健康险,如果不是因为健康事故导致理赔,而是保险期间未出健康事故而获得的分红或者到期保险金,那么这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第三种情形是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


什么意思?还是举例来说,比如男方母亲生前购买了一份死亡保险或者生死两全险,指定男方为身故受益人。男方母亲过世后,男方作为身故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现在离婚率很高,很多老人非常担心儿女的婚姻不稳。给儿女现金,怕婚内被挥霍掉或者夫妻财产混同;给儿女买房,又怕因为婚内买的房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纪要》对人寿保险死亡赔偿金做出了如此明确规定,加上保险金本身具有的避税避债功能(注:避债功能在此是指父母生前债务子女不需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归还),那么父母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己方子女为身故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则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防止子女离婚分财的财富传承手段之一。


规定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根据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其中,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纪要》这一条中规定的即是生存保险。因生存保险更多的是储蓄功能、养老功能,人身性弱而财产性强,因此《纪要》规定生存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允许当事人双方自己对生存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进行约定。

❂ 律师提示

很多人听到过保险业务员宣称保险具有避债、避税、有债不还、离婚不分等功能。有的人听了坚决不信,认为是保险业务员为了卖保险瞎忽悠;有的则深信不疑,不管三七二十一,买了再说。那么法律真相到底如何呢?负责任的说法是不可全信也不可不信!能不能避债、避税、防止财产分割,要看资金来源、负债情况、保险种类、保单架构等综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非你是花几十元几百元买一个意外险你可以随意买,如果你是把保险作为自己重要的资产配置,需要利用保险实现避险、避债、理财、传承等功能,那么建议在购买之前请专业人士结合您的家庭状况、资产状况、健康状况等综合情况,围绕着您想要达成的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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