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内按用人单位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创业带头人企业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带动2人以上、30人以下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企业。
(二)创业带头人企业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是申请认定年度内领取《营业执照》;当年由个体工商户转制为私营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的;注册未超过3年,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超过原有职工总数的30%(不少于3人)的自主创业企业。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创业带头人企业自给予补贴之日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补贴申请
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也可实行按季拨付。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2)《营口市创业企业申报表》;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7)就业登记或者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合格后,报送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核,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核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3、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创业带头人资格核准后,由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据实认定创业带头人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