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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理赔起争议 法律援助获解决

2022-04-04 10:22:38




因故障而停留,被车追尾又担责



2017年6月25日01时30分许,安徽人徐某驾驶豫籍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沿G65包茂高速公路从重庆往达州方向行驶,行经包茂高速公路1416公里加30米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被迫停靠应急车道。

周某某是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振兴村人,于当日乘坐同乡罗某驾驶的渝籍小轿车沿同一方向行驶。7时45分许,罗某驾车行至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右前部撞到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左后部,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车身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达渝一大队认定,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和渝籍小型轿车驾驶人各承担50%的责任,渝籍小型轿乘坐人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的亲属到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达渝高速公路一大队提交了调解申请,要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经交调委多次组织几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周某某的亲属与渝籍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但与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主徐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城镇还是农村,标准法定不模糊


为什么同一个事故中,渝籍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某及该车保险公司与死者亲属之间很顺利就达成一致意见,而另一边却不顺利呢?

按照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通常存在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标准,而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更大。

本案中的两辆肇事车辆均已在事故发生前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乘座险等险种。

对于渝籍小型轿车来说,死者是乘客,该车的保险公司只需要按照乘坐险来赔偿,乘坐险不存在两种标准。而对于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来说,死者是第三者,就需要该车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来赔偿,这就存在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的问题。

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赔偿方希望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获赔方则希望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因此,两方产生了争议,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那么,本案到底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呢?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生前长期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本案中周某某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就很清楚,为城镇居民标准。


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赔偿得履行


死者周某某亲属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考虑到打官司不仅需要大笔费用,还可能因各方当事人均是外地人而导致诉讼时间过长,。

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翠屏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王江获悉此情况后,立即找到死者亲属,与其交心谈心,安抚情绪,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援助中心。区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迅速作出翠屏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受害方提供法律援助的指示。

工作站领受任务后,及时指派了援助律师。援助律师接手案件后,于2017年9月3日以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案件事发地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竹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定于2017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援助律师举出死者周某某生前于2012年购买了社保,2014年与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从事装潢工作等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


在这些有力的证据下,大竹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出的398356.25元。

援助律师提醒

根据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是可以在应急车道上停车。但是这个停留是临时的,不能长时间停留。一旦发生停靠应急车道的情况后,驾驶司机等相关人员要积极、迅速消除停留状态。

本案中,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因突发故障,于2017年6月25日1时30分许停在应急车道,直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7时45分许都未离开。期间总共有六小时,足够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或消除故障或被拖进附近修理厂,从而离开应急车道。然而,该车却没有积极处理,从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因此,交警部门作出了该车承担一半责任的认定。




来源:达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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