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起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多方人身和财产损失。其中一方起诉后,,损害了同事故其他受害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居然可以提起诉讼,?欲知详情,请阅读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
一、案情:
2018年2月某日,王晓峰驾驶重型半挂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因交通事故堵塞停驶的赵高山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追尾碰撞,致使重型普通货车又与前方同车道的数辆货车及高速公路外侧护栏发生碰撞。
该事故造成四辆车及车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被污染,肇事司机王晓峰死亡,赵高山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经高速公路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王晓峰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司机均无责任。
王晓峰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江海通物流公司,该车向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本案事故发生后,伤者赵高山被送至滨州某医院治疗,后医治无效死亡。发生医疗费60余万元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0万余元。加上其余两辆车的车辆及货物损失,高速公路毁损、污染损失,本起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达200余万元,远超保险公司的120万元的赔偿限额。
赵高山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刘江海。经交警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刘江海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车辆损失25万元,货物损失26万元。
事故发生后,,。
,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江海各项损失52万元。
,本应按比例预留该事故的其他受害方应得的保险赔偿款,但并未考虑其他受害方的权益,迳行判决刘江海得到保险赔偿款52万元,导致其他受害方累计150万元的损失需要平均分配只剩下68万元的保险赔偿款,因本案肇事车主及肇事司机的继承人无力赔付剩余部分,导致其他受害方的利益受损。
在得知上述判决内容后,赵高山的父母及儿子等人,即以刘江海为被告,,,将肇事车辆的保险赔偿金在各受害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因刘江海的判决书已生效,,为防止刘江海获得保险赔偿金后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申请保全被告根据判决应得的保险赔偿款5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
二、点评: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诉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提出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
第二、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第三、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
第四、;
第五、须在得知生效判决内容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三)本案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本案中,一起多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导致多车被撞,车载货物灭失,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等,原告的亲人死亡,造成各项损失200万元余。而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仅有120万元,不足以覆盖全部的事故损失,就应将保险赔偿款在多名受害者中间按比例分配,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车主及司机的继承人承担。
本案刘江海的诉讼审理中,;在其他受害方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应预留其他受害方的赔偿份额未预留,在刘江海损失占比为26%的情形下,即判决刘江海获得近44%的保险赔偿款。
该判决侵害了其他受害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上述规定,赵高山的继承人,作为对保险理赔款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判决确定的保险赔偿款,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须提供资料: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鸣谢:本案例提供单位安邦保险山东分公司
作者:崔春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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