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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不可抗辩

2022-03-18 12: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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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原创作者:黄鹤秀

文章原创作者:黄鹤秀

今天,咱们来探讨一下保险行业一个相对广为人知却又“晦涩难懂”的条款——两年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主要作用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不可抗辩条款?

18世纪的英国,寿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它都可以为此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哪怕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

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不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被保险人,就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为此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也越来越多。

为重塑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一个名为 " 伦敦无争议人寿保险公司 " 的寿险公司首先在其保单中插入「不可抗辩条款」

1864 年,美国曼哈顿寿险公司成为第一个在保单中使用「不可争条款」的美国公司,并进一步将其列为固定条款。

1907 年,纽约州制定了《阿姆斯特朗法案》,规定纽约销售的所有寿险保单都必须包含「不可争条款」。

我国是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中加入「不可抗辩条款」的。

保险公司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受到投保人的普遍欢迎。之后,这项条款便通过了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了。

可以说,不可抗辩条款是用来约束保险公司的。

那么,是否意味着,用来约束保险公司的条款,就可以让我们有机可乘呢?

这点我们就需要深入了解一下条款了,首先从字面意思来解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就是这条约定,让很多人以为可以利用这个条款隐瞒疾病,从而顺利承保。也使得部分从业人员会拍胸脯和客户说,没事的没事的,你说的这些问题都不大,不用告知,只要是2年后发生的,都要赔!

乍一看条款,还真是这个意思。

但是,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免死金牌。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如实告知就是我们的义务。即使过了合同生效2年之后,如果存在故意隐瞒甚至欺诈的情况,不可抗辩条款不一定起作用。

「不可抗辩条款」和「如实告知义务」都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进行规定,他们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权力义务的相互制约。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使保险业得以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更有效的利用保险来保障我们的生活,享有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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