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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投保的各类商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7-19 1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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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来丹芹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商业保险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不少家庭保障财富、规避风险的的重要方式之一。


生活当中,一般家庭会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购买年金保险,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或者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保返还型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系未成年子女,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等等。

那么多种类的商业保险,在夫妻离婚后,该些保险都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来解读一下。

普及法律

首先,先现大家普及一下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解释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不难发现,法律已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买的养老年金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分割。但对于各类商业保险在离婚诉讼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类商业险,在离婚诉讼中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以下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很多家庭都会购买的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支付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质,是投保人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二种:比较常见的婚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返还型保险。 


《人民法院报》2011623日刊载的(2010)日民一终字第904号案件就涉及该问题,该判决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生子女投保返还型保险,之后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


虽然夫妻一方投保该保险的保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且夫妻一方与承保人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其子女。


夫妻双方离婚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该保险单则属于二人婚生子女的个人财产。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无权要求将保险利益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作者:来丹芹(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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