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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商业保险篇—保险代理

2021-09-29 16:25:14

.什么是保险代理人?
  答:我国《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此可知,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答:我国《保险法》第118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由此可知,保险经纪人是专家型的经纪人,他们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践经验。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
  3.一个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吗?
  答: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也就是说,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同时接受两家保险公司的委托是有条件的,只是针对人寿保险。除人寿保险外的其他保险业务,例如家庭财产险、车险,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所以,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可以同时代理财产险的。同时应注意,对于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是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人寿险公司的业务的。
  4.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131条、第16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保险代理人所办理的保险业务,都是由保险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而与保险代理人无关。但保险代理人在营业过程中,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应当承担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保险代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在哪里?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2)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同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
  6.保险经纪人是否可以出借业务许可证?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3条、第133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是中介服务,保险业务许可证是经纪人从事保险营业的资质证明,每名保险经纪人都应具有许可证,即便同为经纪人彼此之间也不能相互借用,更不用说转让和出借他人。因此,法律是绝对禁止保险经纪人出借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若出借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是会被吊销的。
  7.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终止的,又以保险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答:我国《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人名义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即可能发生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8.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9条、第160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经国家依法审批后始能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资质的代理机构,是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一旦发现代理机构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违法代理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保险经纪人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是否被限制营业?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4条、第165条的规定,即可得知保险经纪人作为服务保险客户的独立个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缴存保证金。一般来讲保证金是不能擅自动用的,除非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经纪人才能启用保证金。若保险经纪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保证金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因此,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保证金的行为后果是严重的,保险经纪人可能会失去营业资格。
  10.保险代理人串通投保人骗取保险金的,是否被吊销业务许可证?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谋串通而骗取保险赔偿金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若保险代理人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情节严重的,是要吊销业务许可证的。同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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