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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同一车辆购买两份交强险会不会赔双份?

2022-07-22 14:09:49

  同一车辆购买两份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在已经获得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形下,主张其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支持吗?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赔偿而非填补损失。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法定性、保障性、公益性等特点,同一车辆购买两份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在已经获得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形下,主张其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应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4日,被告黄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以皖××××××的车牌号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年8月26日,被告黄某对同一车辆又以蒙××××××的车牌号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6年9月17日,黄某驾驶该机动车与滕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载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沈某当场死亡。,黄某负主要责任,滕某负次要责任,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甲方)与沈某家属(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保险公司理赔款归乙方。二、甲方一次性赔偿现金30万元给乙方(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赡养费等各种费用在内),一次性了结……”。2016年10月8日,沈某亲属以黄某、,请求判决被告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2017年10月10日,,请求判决A保险公司在并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但A保险公司认为,沈某亲属因本起事故已经获得交强险限额12万元的赔偿,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主张,应予驳回。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赔偿而非填补损失。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法定性、保障性、公益性等特点,同一车辆购买两份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在已经获得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形下,主张其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应支持。据此,:驳回沈某亲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 析:

  虽然投保人就同一车辆分别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赔偿,受害人在因同一事故已经获得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形下,主张其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

  第一,从交强险赔偿限额来看。根据交强险限额赔偿规定,每一份交强险的限额均为12.2万元。案涉车辆通过不同的车牌号先后在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沈某亲属已经获得交强险12万元的限额赔偿后,不应重复获赔。

  第二,从交强险行业习惯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全国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也明确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从目前国内法律规定来看,确实没有法律明确禁止规定同一车辆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也没有明确规定同一车辆同时投保多份交强险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但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关于“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重复投保交强险只能获得一份赔偿,属于保险业的行业习惯,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三,从交强险的法律性质来看。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实行限额赔偿而非填补损失,具有强制性、法定性、保障性、公益性,因此,不能因为投保了两份交强险而获得双份赔偿。若允许投保人购买多份交强险来获得多份赔偿,这与交强险的性质不符。

文章来源于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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