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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戈之眼|“药神”不救,我们何以自救

2022-04-12 13:53:23

     

    


     近期《我不是药神》电影刷爆了朋友圈,电影直击我们国家医疗行业许久以来的医药代理潜规则以及高价药物的利润驱使人性扭曲,一幕幕因生存而挣扎的画面依次展现,深深地戳中了国人的软肋,不由得也让很多国人将自己强烈的同情心代入其中。虽然,电影归电影,但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这样的困境,咱们真能扛得住吗?真能坦然面对这些变故和磨难吗?毫无疑问,能给出的答案多是令人沮丧的。

 

世上尚无“药神”,自救仍需有方

安全感,几乎是所有人都在追求的一种状态,大家不断地去提高生活质量,让自己和家人有个好的生活环境;不断地去锻炼和运动,提高自己的免疫力和对抗疾病的能力;不断地去积累资本和社会关系,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这些无不是为了提高生存的安全感和自救的能力。


面对疾病和生死,世界上绝大部分人都很难有一个轻松的心态去面对和接受,带给人们的多是失落、惆怅、痛苦和绝望。看过《我不是药神》电影后,笔者陷入深思,进而想到了一句广告词:“世事无常,生活中各种风险无处不在,意外总是在不经意中出现。为了减轻这些风险给自己,给家人带来的损失,我们购买一份保险吧!”尽管我们都知道购买保险不能防止意外的发生,但是它可以让我们面对意外时多了一份从容。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保障机制的逐步健全和金融体系的构建,各种风险防范的自救“药神”应运而生,目前许多保险公司也相应地推出了“疾病险”、“医疗险”等用于健康保障等险种,并且也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欢迎和认可。虽然保险具有风险管理和转嫁的作用,但是购买保险又是另一码事,所以购买前需要擦亮眼睛,在了解保险产品和签订合同之时,也需要审慎注意自身情况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险种及理赔条件,避免理解的盲区和误区,找能真正起到作用的“药神”。


 

保险虽可救急,合同务必心细

下面,结合笔者处理保险法律事务的一些经验,谈谈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首先,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理性选择适合的人群、保额及保险期限。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都会根据需求的内容设置不同保额的保险产品,并根据公司赔付的风险比例设置了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项目越多或所投的保额越高相对应的保费越高,但我们不必过于追求保额而忽略保费,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所防范风险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性价比较高的险种,而并非保费越高越好。


一般来讲,健康保险细分起来会分长期使用的或相对长期使用的险种,当然这都是根据不同人群和不同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的,也会根据所承保的具体项目不同而设置不同的保险期限及费率,例如重大疾病保险与一般疾病保险。


其次,在确定保险产品种类后,要清楚其理赔范围和方式。保险合同的条款系保险公司经专业人士根据保险种类拟定的条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理赔范围、理赔方式在条款中的描述涉及到诸多的专业名词,多数人可能无法看懂,投保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条款上的约定方式逐条解释清楚。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并不太清楚他购买的保险到底保什么,在出现意外事故时,该事故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从而增加相应的诉累,造成自己较大的经济负担。


基于该种情形,那么耐心阅读保险合同以及认真咨询保险销售人员对相关保险内容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绝大部分投保人并不是熟悉保险的专业人士,所以对于相关的保险概念就自我的认知与专业的解释还是会存在偏差,这就要求投保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需要多问、多听和多学,对合同中保险理赔的情形应当有适当的了解,同时也要对保险人免责事由认真地辨析,不要以为只要签了保险合同,交了钱投了保就一切万事大吉。保险,只能是在意外发生时避免或减少遭受到的损失以及通过保险能救急,而并非是万能,认清保险的性质很重要。


再次,确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保障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和限制,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其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这也表明了保险合同并非所有人可以随意签订的,而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以及受益人的确定是投保人非常值得注意的事项。


又次,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避免拒赔情形。《保险法》第十六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从这一条内容可以明知,真实披露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真实情况的必要性。保险非儿戏,切勿存侥幸。



最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其免责条款及其特别约定定当多加留意。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争议最大的当属双方的免责条款以及特别约定,对于免责以及特别约定的条款往往关系到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予以赔付,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可能为了揽储业务,对于免责条款以及相应的特别约定条款并不会仔细的告知被保险人。而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以及特别约定履行明确的说明与告知义务,基于此,保险公司会要求相应的购买者在投保单上签名,从而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与告知义务。然而,投保人往往不会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上的特别约定以及免责条款,在事后理赔中把自己置于不利地位。


    

幸运只能随缘,幸福须得用心


回顾社会发展历程,随着经济条件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大幅度的提高,人们相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能感觉幸福和安定,同时也面临着空前的生活挑战,诸如食品安全、意外事故、暴力伤害等等。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没有电影里那么“幸运”,在意外发生时找到“药神”。再次想起了一段话,张嘉译跟妻子说:“我出门你千万别担心,要么人回来,要么钱回来,要么人带着钱一起回来!我生是你的丈夫,死是你的“钱夫”,不管人在与不在,这辈子我都可以保证你和孩子受到我无微不至的关怀。”虽然略显悲壮,但深表认同。

 

(编辑: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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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单志林律师,曾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现执业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担任衡阳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湖南省衡南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民商事案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深受当事人好评。做事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兢兢业业,能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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