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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管见】盗开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2022-07-16 07: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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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1月,被告关某在湘东320国道五里亭附近发现马路对面停了一辆白色的本田小车(车主王某),被告关某看见王某下车进入对面商店里面,车辆还没有熄火,便趁机将车子开离现场,行驶至麻山镇桐田村地税局门前时,与相对方向原告冷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载刘某)相撞,造成原告冷某及刘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关某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天,共花费医药费4172.01元。湘东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小车车主被告王某已向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案发时在保险期内。2018111日,。因被告关某经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系精神病性症状(被害妄想)直接支配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828日撤销案件。

  

【分歧】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中就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因本案系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直接侵权人关某没有取得投保人的同意盗开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虽然是在车辆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中就人身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侵权人追偿。商业三者险中依据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交强险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而是强化了车辆在被盗抢期间肇事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保护,且该条款将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失分为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两部分,有且仅有明确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关于被告财保公司辩称本案系车辆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财保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因关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关某的监护人承担。


文:邬思朋

审稿:聂婷

编辑:戴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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