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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买保险下午撞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关于车险你必须知道的重要内容!

2022-03-07 15:02:17



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

      ,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二审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驾驶员酒驾保险公司仍应当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79元、护理费720元、车辆损失2000元。中院二审认为,基于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即使在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仍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财产损失的赔偿显然没有这样迫切。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吴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吴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对案件予以改判。



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

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曹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程某,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强直性脊柱炎与伤残等级存在关联性。强直性脊柱炎为次要作用,参与度评定为25%。

      ,程某的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去除程某强直性脊柱炎与伤残等级存在关联性的25%部分,只计算因交通事故损伤75%部分;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院二审认为,,受害人体质状况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程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以及鉴定费、施救费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理赔?

      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以事故车辆未年检而拒绝理赔。

     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年检,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保险事故的发生系投保车辆未按规定年检车辆性能不合格所致,保险公司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拒赔商业三者险;如投保车辆未年检并非有效促成出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则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明知没有年检而承保的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在投保时已连续几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保险公司没有对该车的情况进行审核,也未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接受其投保,从而导致依据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险费后无法得到任何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主张根据该合同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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