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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遗嘱,能否改变保单身故受益人?

2021-07-21 12:41:55

王某疆,于1998年10月投保了平安人寿的福寿两全保险,当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樊某(疑似王某疆前妻),后来,王某疆离婚,又把受益人改成女儿某。
2012年,王某疆身患癌症,治疗中,写下了遗嘱和委托书。
委托书谈到,这个保险的保险费,都是自己的妹妹给交的;女儿某,“表现极差”,自己生病半年,虽然同住一个楼,也未曾来看过自己,本人失望至极。所以受益人不考虑她。赔偿款可用于还债务。授权妹妹王某源,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2013年12月,王某疆去逝。
2014年5月2,王某源以王某疆名义,书面发函给平安人寿,要求变更该保单受益人为王某疆的父母。
然后提出理赔申请。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说,你要俺们支付保险金,行!不是不行滴!但支付的前提条件,你必须是被保险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今年5月22日以被保险人王某疆名义,书面发函我司,要求变更保单受益人,变更的依据为被保险人王某疆生前,即2012年7月17日,所立的委托书。
虽然该份委托书明确表示女儿某不再具有受益人资格,但诸如该委托书之类的遗嘱文件,是否能作为变更保单身故益人的依据,在行业内存在明显争议!
俺们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主体,即无权也无能力对该争议事项进行判决!
因此也建议你,打官司告俺们吧!,。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本案被保险人王某疆于2013年12月14日身故,依法应由该保险确定的受益人某主张保险权利。
虽然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委托书》,被保险人王某疆在2012年7月17日曾经书面表示“受益人女儿某因她表现极差,所以受益人不考虑她”,但没有证据显示,被保险人王凯疆在身故前将该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书面通知了保险人。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虽然在被保险人王某疆身故后收到变更受益人的函件,但并没有将涉案保险的受益人女儿某,更为本案原告
【貌似在这里,上演了一个死循环
保险公司说,凭你这个“函”能不能变更受益人,有争议!。
:因为保险公司没有依据你这个“函”给你变更受益人,所以你这个“函”是无效的。
因此,原告就涉案保险合同主张权利,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缺乏合同依据。
鉴于此,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依据遗嘱变更受益人,似乎是无可无不可。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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