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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首例搭乘滴滴顺风车车祸死亡,是这样判决责任的

2022-05-04 06: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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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今年1月17日,潮南人钟先生的儿子阿雄在搭乘滴滴出行平台顺风车时,却不幸遭遇车祸死亡。钟先生为此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顺风车平台打起了官司。那么,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钟先生说,当天下着小雨,他23岁的儿子阿雄傍晚五点多下班后,从潮阳城区坐车要去潮阳区西胪镇找朋友。阿雄的朋友随后却等不到他,于是拨打了阿雄的电话,接电话的却是司机,该司机拿了阿雄的电话起来接听,说他已经出了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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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了解到,当时,阿雄通过滴滴出行平台的顺风车平台,预约了陈某龙驾驶的小轿车,一同乘坐这辆小轿车的还有卢某和陈某。阿雄上车后,途中按顺风车平台显示的车费支付了26.8元,滴滴出行平台显示:支付成功,商户简称滴滴出行,商户全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然而,当天17时25分,意外发生了。陈某龙在途经潮揭公路潮阳区河溪镇华阳路段时,由于雨天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由林某德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陈某、阿雄两人当场死亡、卢某受伤住院。


1月15日,潮阳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林某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雄及其他乘客无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期间,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肇事小轿车的技术性能进行检验,结论为:车辆刹车系统、方向系统、灯光系统均合格。小轿车登记车主为吴某,实际使用人为陈某龙。而事故中的货车,登记车主为一家保安公司,林某德是该公司的员工。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陈某龙、滴滴公司、小桔公司、林某德、保安公司。诉讼过程中,被告滴滴公司申请追加运达公司为本案被告。被告陈某龙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德、保安公司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



焦点一:被侵权人阿雄与顺风车平台之间是什么关系?


原告认为,像阿雄这一单,平台支付给陈某龙是24元,但阿雄支付出去的钱是26.8元。这里面是有利益存在的。乘客是跟平台发生关系,阿雄与滴滴公司是存在承运关系的。


法庭上,律师蔡少文代表滴滴公司和小桔公司、运达公司三家公司出庭,滴滴公司和小桔公司都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滴滴公司、小桔公司是滴滴出行APP软件的设计开发者,滴滴出行软件顺风车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滴滴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被告运达公司运营,借助于滴滴基础信息平台业务,向平台中的用户提供顺风车信息共享及其附属信息交互服务。”北京运达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成立并运营顺风车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信息服务费用收取的主体是运营商,即被告运达公司。



运达公司则辩称,顺风车模式下,他们仅提供居间服务,与乘客不构成承运关系。从操作模式上看,合乘平台提供信息展示和信息匹配功能,是居间服务不是承运服务。


焦点二:本案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是否应由顺风车平台承担?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滴滴平台收取了阿雄的运费。所以明显,滴滴公司、小桔公司就是与阿雄形成实质上的承运关系,并非介绍的角色。对此,滴滴出行、小桔公司、运达公司等三家网络公司予以反驳,认为平台并不承担承运乘客的任务,无需进行赔偿。


作为平台的运营者,只是提供信息平台及供需信息,由双方自由选择,所以三被告滴滴公司、小桔公司、运达公司都不是承担承运的人,所以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对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服务进行界定。


法官的话:顺风车平台上合乘订单的形成是由车主或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形成的,合乘各方当事人为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顺风车平台系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不对车主进行派单,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即中介服务。


,本案中顺风车平台在车辆审核上并没有过失,原告要求顺风车平台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法官的话: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不是承运服务,顺风车平台有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负有一定的责任,就是在合乘服务提供者在平台上注册的过程中,其对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方面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本案中合乘服务提供者陈某龙线上登记与线下是一致的,陈某龙也具备驾驶条件,且经检验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合格,因此顺风车平台在陈某龙和车辆准入审核中没有过错,原告要求顺风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被告陈某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林某德负有次要过错责任,因此酌定由陈某龙负担70%的责任,林某德负担30%的责任。被告林某德系保安公司的员工,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失,应该由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儿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03864元。据此,.46元。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559845.54元,由被告陈某龙赔偿391891.8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67953.66元


记者了解到,肇事司机陈某龙因犯交通肇事罪,。法官指出,顺风车作为一种绿色出行方式,由于目前运营尚未有立法进行规范,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与信息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以规范其发展。此外,顺风车合乘服务提供者不是专业司机,合乘可能增大出行风险,合乘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投保车乘人员险来分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信息服务平台也应加强对车辆与驾驶员准入的审核力度;在订单形成之前,应在主界面明显处显示合乘各方权利义务,让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充分知悉,以便发生纠纷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来源:汕头橄榄台、汕头民生档案、腾讯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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