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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律师交强险赔偿:公共利益优先

2022-06-22 0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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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带有强烈的公益性质,起着保护弱者、减少社会震荡的作用。除了“受害人故意”这一法定免责事由外,其他任何情形下,保险公司均应当予以赔偿。

       十一长假运输高峰期即将到来,近期,不少执法单位以各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醒市民注意出行安全。然而,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难以完全避免。发生事故后,如何获得交强险的救济,值得探究,笔者结合审判中遇到的两起“特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起属于“连续发生两次事故”的情形。老魏的货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今年4月7日、8月13日,该车两次发生事故。

  另一起属于“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的情形。今年7月18日14时,小鲁投保了交强险,保单注明:7月19日0时保单生效,当晚23时左右,他驾车将行人黄某撞伤。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两种情形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在理赔时,多数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对于第一种情形,有人认为,如果交强险反复在限额内赔偿,必然会放任驾驶员造成更多的危险后果,即“不管出多少事故,反正有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不可否认,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更应当看到,交强险制度在设计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它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突出保护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受害人。同时,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唯一的免赔条款,该条款也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包括发生“多次事故”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向第三人作出赔偿。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即便在前一次事故中,交强险12.2万元全部赔付完毕,在新的事故中,仍然要按照12.2万元的保险限额重新计算,不能前后累加计算赔偿款。归根到底,交强险把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当成了第一要务。

  而第二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以保险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却未对交强险“当日投保、次日生效”的法律后果,尽到“提示、解释和说明的义务”,该条款未生效。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单方以“次日生效”来限制合同的生效时间,会造成最长24小时的“脱险期”,投保人在使用交通工具时将无法得到保险保障,也造成了第三方的潜在危险。显然,这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近年来,我国的交通事故比例有所下降,但总量依然较大,严重影响到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交强险通过发挥经济补偿的职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权益,避免了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或者酒驾、毒驾、逃逸等商业险免赔情况下,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

  为此,笔者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者,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必须要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这份社会责任,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遇到事故时,冷静处理纠纷,依法化解矛盾。


来源:法律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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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律师王进玲

王律师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处理过各种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民商、合同纠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并购上市等领域及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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