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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滴滴车主遇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

2021-08-07 06:17:58

在东莞一家企业上班的肖先生去年底在载运一位乘客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理赔问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肖先生事发时在从事滴滴网约运输服务,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肖先生则称自己当时只是在搭载同事,并非从事滴滴营运。2017年6月21日上午,,车主和保险公司暂未达成协议。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 被车主告上法庭


今年30多岁的肖先生,在长安镇一家企业工作。肖先生说,2016年11月24日下午14:10分左右他驾驶私家车辆在回厂途中,在经过虎门镇陈村连马路34号路口时,为避让其他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车子严重受损,车上同事受轻伤,手机屏幕损坏,厂方围墙及保安室严重受损。他立即报案。虎门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到场查勘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肖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已购买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他赔偿一切损失。

2017年2月,,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79398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维修费43000元、损坏树木赔偿款1000元、房屋损坏赔偿款20148元、鉴定房屋损坏赔偿评估费950元、吊车费1500元、拖车费300元、误工费5000元、生活费3500元以及赔偿乘客费用3000元等。

车主是否提供滴滴服务 成庭审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则提出质疑称,肖先生为滴滴出行司机,案涉车辆注册为滴滴网约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并收取运费。肖先生故意隐瞒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事实。肖先生在交警询问笔录中称其与乘客是朋友关系,而在起诉状中又称系同事关系,自相矛盾。

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投保的是非营业性质车险,而事故发生时该车是在从事营运行为。因为车辆从事网约服务导致出行路线不固定,出行频率提高,在途时间加长,车辆的使用范围及行驶区域扩大,势必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事故概率也会显著提高。肖先生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营运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非运营商业险的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商业险部分的保险金责任。即对树木赔偿款、房屋损坏赔偿费、鉴定房屋损坏赔偿评估费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对吊车费、拖车费、车辆损失维修费不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对乘客医疗费、误工费不承担车上人员保险责任。。

在此前今年3月份第一次开庭中,面对保险公司的质问,肖先生确认是有开通滴滴平台,但否认保险公司所指的营运行为,称事发当天并没有使用滴滴平台。至于伤者,是他的朋友,不是同一个公司的,不清楚哪里人,也不记得哪里认识的。本次开庭前,肖先生接受采访时则称,车上乘客系其同事,但不知其名字,现已离开了。

第一次开庭后,。本次庭审中,、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回函。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回函内容,事发时肖先生系从事网约车服务。肖先生则对上述回函的内容和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认可。

此外,肖先生还提出,他是在网上购买的保险,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并无告知注意事项,他也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名。保险公司则称,即使肖先生没有签署相关文件,其缴费行为应当视为对相关合同内容的追认。

庭审辩论终结后,,给予双方十天时间进行庭外调解。

说法:滴滴打车出事故 谁来担责谁来赔?


抛开上面这宗案例,使用滴滴软件打车,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谁来赔偿,相信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波,为我们答疑解惑。

邓波说,目前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四种(滴滴出租车、滴滴快车、滴滴顺风车、滴滴专车),根据滴滴经营模式的不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应该特殊情况区别对待,比如现在乘客使用比较多的滴滴快车,乘客乘坐快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驾驶员和乘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那么,滴滴打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使用滴滴变更车辆用途的,且没有尽到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补缴相应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因此建议,滴滴车主提前到保险公司变更车辆用途。否则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来源东莞时报/记者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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